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我的上诉

请求依法撤销()赣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的答辩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乃海男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花园7幢2单元室身份证号:34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亮男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东路艺术馆商住楼4栋号身份证号:36020303

被上诉人王怀亮诉上诉人及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著作权一案,上诉人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赣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赣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改判: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赣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于年12月28日收到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赣02初82号民事判决书。使我感到非常愤慨!重审此案如不予纠正,将会成为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包庇贪婪泼皮无赖奇耻的冤案!被历史所诟病。

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景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错误百出,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黑白,完全是利用亲缘、地缘、非法立案。一审法官完全被上诉人王怀亮牵着鼻子走向深渊后作出的最拙劣的法律文书!重审此案没有纠正。

这是一起贪婪讹诈与拒绝讹诈,捍卫国宝级藏品如数无偿捐赠给国家,孰是孰非,径渭分明的典型案例。

被上诉人王怀亮诉上诉人及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赣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赣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结果,宣布违法无效,改判上诉人未侵犯著作权责任。以肯定表彰上诉人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国宝级藏品不被讹诈,无偿捐赠给国家的高尚行为。以及贯彻落实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答辩人在诉讼中吃亏的精神,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要通过此案例,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无诚信者不受法律保护,无诚信者必须付出代价。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上诉理由如下:

王怀亮依靠亲缘,地缘的关系,得到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的包庇纵容,越过初审法院受理此诬告一案,对上诉人进行滥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程序是法制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失实,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重审判决犯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漏洞百出,错愕之处令人愤慨。此案明显说明苏荣雅贿的流毒在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得到肃清。具体亊实如下:

1、为了减轻审判此案的法官来自各方面的关系和压力,公平公正的审理这一世纪文物大案,确保数百件国宝级“珠山八友”遗作如数完好的捐献给国家,完成我的夙愿。为此向重审法庭提出以下请求:1、庭审过程进行电视直播。2、邀请中央及地方媒体记者列席旁听。3、邀请部分政协委员及群众列席旁听。4,请求法庭在景德镇指定两位权威鉴定人,对我携带三件“涉案”藏品进行当庭鉴定。5,希法庭将上诉人指定的与本案有关的景德镇原市政府负责人许爱民、冯林华、唐良、李庆红、刘晓毛传唤到庭作证。(除许爱民外其他人在接见我时,都传唤了景德镇最有权威的鉴定专家,看了实物及上诉人带去的全部藏品的相片后一致赞扬均系“珠山八友”的精品!)与本案息息相关的五项合理请求,都被一审和再审法官无情拒绝,显然存在纵容包庇原告泼皮无赖的故意!

2、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王怀亮是法定继承人严重失实。

该认定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王怀亮至少还有四个同样具有继承权的兄长:王怀俊、王怀民、王怀志及姐妹。为什么他们没有参与这场诉讼?值得重审此案的法官好好深思!因为他们都很有成就,反观原告就是个不学无术的,被景德镇人所诟病戏称的街头混混。

3、判决书,对原告虚假诉讼的理由及谎言,予以确认是违背法理重证据轻口供这一审案原则的!

该认定完全是为原告骗子做嫁妆!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是:自一审法院立案开庭与重审开庭,上诉人在庭审中宣读了“重申景德镇中院无权否定江苏省高院终审裁定”的答辩状。此案中上诉人总计向一审法院呈递10份答辩信函及不可否定的书面及影视证据54份,全面揭露被上诉人的丑恶嘴脸,全盘否认了被上诉人的谎言及立案的合法性。

上诉人同时奉劝本案审案法官重证据轻口供,抛弃亲缘,地缘的关系,从全国人民及景德镇市民根本利益出发,做出抉择,不要因此案影响自己的政治仕途。看来上诉人善意的提醒丝毫没有引起重审法官的警醒。

4、一审判决书第六页第三行的“1.合作协议二份,旨在证明王怀亮因拒绝与其合作”的荒谬结论,重审法官没给予否定,简直是粉末倒置是非不分。

该所谓的证明与真相不符,完全是颠倒黑白玩弄文字游戏,嫁祸于上诉人。事实是:上诉人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保护12件价值达二亿的藏品不被王怀亮讹诈,并且如数捐赠给国家!

协议中还指定其不满30岁的儿子王铭轩担任此书的副主编,欺世盗名捞取资本!事实是:上诉人作为全国著名的公益维权人士,看穿了王怀亮贪婪的本质,才拒绝被上诉人王怀亮起草、签名、盖公章的关于《传世经典旷世遗珍》珠山八友瓷画集出版发行协议书上签字。

5、一审判决书第六页第五行的“2.委托书一份”。重审法官未予纠正。

事实上本案涉及的委托书是二份,一份《委托书》是到广州亚运会期间举办大型《珠山八友遗作展》。另一份《委托书》是委托被上诉人销售八友及民国名家作品共计38件售出价万元,超出此价可支付王怀亮及相关人员佣金。

这两份委托书均是被上诉人王怀亮起草后邮寄给上诉人的,一审时都质证过了,也书面邮寄给一审审判长了,为何判决书少写一份证据呢?一审法院未查明!存在什么猫腻呢?

6、一审判决书第六页第六行的“3.转让协议,证明其以40万的友情价转让给原告王大凡的作品五件”。不符合事实!重审法官不但没有纠正错误,反而又错上加错,篡改为75万元。是何用意呢?

该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在被上诉人王怀亮及儿子、媳妇苦苦哀求和死缠烂打的情况下,上诉人不情愿的以友情转让价70万元分二次转让了七件王大凡和王琦的小作品给被上诉人王怀亮。

7、判决书对上诉人提供的,景德镇市委市政府的“请柬”作为证据不予确认是没有法理根据的,也是荒唐的。

上诉人提供的是:景德镇市委、市政府的大红请柬。可充分引证上诉人作为一介草民,经过市领导安排权威人士鉴定为国宝级精品,无偿捐给景德镇后的充分肯定!也是对上诉人的尊重。

8、一审判决书第六页第八行的5.“给景德镇副市长冯林华的信”。错愕之处重审法官只字不提,称与此案无关是极端错误的!想借冯林华落马否定存在的事实,用心和企图昭然若揭。

事实是:年下半年上诉人给景德镇原市委书记许爱民写了封亲笔信,内容是:请景德镇市委、市政府提供展馆供我收藏的“珠山八友”作品展览后拍卖数件所得款项用于在景德镇建一座独立的“民国瓷珍”馆,无偿捐赠给景德镇人民和市政府。仅需景德镇市委、市政府划拨一块建馆用地即可。经许爱民批示后移交给景德镇瓷局落实....冯林华仅是代表市委、市政府接见宴请我的(附件有详情描述)法律文书这种张冠李戴的低级错误是不应该犯的!上诉人多次要求审案法官前往瓷局调取查阅许爱民在我的信件上的批示,本案一审法官为何不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殉情的重审法官不予采纳是违反有证据不认的原则错误!嫁祸于上诉人。

9、判决书确认中央电视台一频道“我有传家宝”,中央电视台二频“美梦成真”,景德镇电视台采访上诉人的新闻报道,并连续播放了一星期的事实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极端错误的。

事实是:年珠山八友十人同月联袂合作瓷板画十块(件);年珠山八友八人联袂合作绘制的镶器一对。(这对镶器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向全世界进行了播放,得到鉴定专家与学者的肯定与褒奖!并向法庭提供了视频光盘。故这十块一套的瓷板画和这对镶器,应视为鉴定珠山八友作品最权威的标样!)重审法官不予采信是站不住脚的。

10、一审判决书第六页第十六行的证据6中只有一件涉诉作品,且肯定为假的。瓷板为“平烧”瓷板,年该技术还不存在,当时为“镶嵌”。被上诉人这一毫无根据的臆断,一审与重审法官都没有否定和澄清,显然是为被上诉人开脱说谎,应承担法律后果。

事实是:此案一审审判长吴海平带领摄像师到上诉人家中,对17件“涉案”作品进行了完整的保全取证,瓷板的背面均都留下镶嵌”明显痕迹!那来的“平烧”一说?同时对景德镇官方于年隆重纪念珠山八友成立四十周年,由艺术瓷厂名家吴康绘制的十人肖像挂盘,进行了完整的保全拍照取证。显然存在包庇被上诉人王怀亮的故意!

11、判决书以两个法律关系为托词,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审案法官不能附和被上诉人王怀亮酝酿的阴谋和设下的圈套,加害于上诉人。

事实是:无论在一审及重审法庭的听证会上和庭审中,上诉人反复强调:在我起诉景德镇在线的一审中,我同意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可以通过权威鉴定的方式认证真伪。却被被告证人王怀亮否决称:“全世界没有专项机构可以对珠山八友的瓷画真假进行专项鉴定”,彻底否决放弃了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终字第号判决书第三页第三段有记载),现在王怀亮出于不可告人之目的,妄想利用地缘及亲缘关系,推翻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蔑视法律的行径,故希望二审法庭不予以支持其主张!

上诉人在庭审中反复强调:“珠山八友”的作品题跋存在代写公认的历史事实,被上诉人王怀亮是深知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欺骗了南京及景德镇的审案法官做出错误的判断,误入王怀亮精心设下的圈套。上诉人自始至终是同意鉴定的,主张通过展览的形式,全方位的客观公正的,主要依作品画面优劣,笔法技巧,釉彩的用料是否与民国时期矿物料相符?断定作品的生成年代最主要的是要看粉彩表面是否有蛤蜊光(又称包浆和氧化物),自然形成的表象是无法造假的,这是全世界公认的鉴定准则!!!

在庭审中上诉人将三件“涉案”瓷瓶,呈现在审判长面前,请其观察矿物釉料历经近百年苍桑形成的闪亮结晶体,和历经近百年氧化过程所形成的一层蛤蜊光(又称包浆和氧化物)。审判长回答:“不懂”;我告诉她:“作为千年瓷都的景德镇人都应懂得这一基本常识”,“作为审理此案的法官更应该懂得这一常识”“庭审结束后你可以请教景德镇的鉴定专家向他们讨教,对公正审理此案是有帮助的。”“希望抛弃亲缘地缘的关系错误断案影响自己的仕途。”;看来上诉人的善意提醒与忠告在审判长的脑海里已化为泡影。重审法庭单方面指定鉴定人及机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全世界公认的鉴定法则!可笑之极的是:重审法官传唤了鉴定机构负责人当庭质证,问被传唤人:“你们对珠山八友的瓷画作品懂吗?”,回答:“不懂”,“我们是受申请方提供的资料,带领我们去现场取样,并根据申请方的要求做出的结论”。(可查阅庭审记录)这种笨拙卑劣的算计,令人发指!如不纠正这一错判,将是千年瓷都的耻辱,更是江西法院的耻辱,重审法庭包庇纵容说谎者法理不容!

12、重审法官不顾上诉人的强烈反对,单方面取证是违反鉴定程序的,不合法!

这一单方面取证没有法理依据。我本着对法律的尊重,建议在异地进行公开展览,进行PK的良好愿望,遭到重审法官的拒绝,表示强烈的抗议!判决书上没有任何文字表述,显然是错误的。为此上诉人用第五封致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和“重申景德镇中院无权否定江苏省高院终审裁定”。进行了激烈的抗辩和揭露!

景德镇中国陶瓷馆馆藏王大凡作品仅十余件藏品,都不是传承有序的,均是建馆后陆续从市场上收购来的,都是单件,没有成对成套的作品。不具备权威的标样资格!上诉人没见实物情况下认为其中:《大富贵亦寿考》是其代表作之一;二件是比较好的作品;三件是一般作品;其他的存疑!(全部从年9月江西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珠山八友》上、下卷图上判断得出的结论)。为什么不拿出好的藏品与我的藏品比肩呢?为什么不拿出同画面,同年代的藏品与我的藏品对比鉴定呢?明显是利用地缘、亲缘的关系串通一气设置的阴谋!

13、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提供的珠山八友作品并非馆藏。涉嫌作弊!

景德镇陶瓷博物馆的“珠山八友”作品馆藏并非传承有序,都是建馆后从市场陆续收购来的,没有一件精品,没有成对成套的器物和瓷板画,更没有珠山八友联袂合作的作品予以考证。因此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提供的并非馆藏,而是来路不明的瓷板画,涉嫌提供伪证!不具备标准样的法定权威性,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希望二审追查真相。

民国时期作为个体作坊,画匠们为了提高产量,多挣钱养家糊口,从民国时期至50年代的做法是:对一般作品是分工完成的,大师只画画面难度大的局部,次要部分及题跋,落款,印款均系由字写的好的人其弟子代写完成,流向市场。而对达官贵人的定制作品,为了生存是不敢造次的。都是由作者亲自完成图与题跋,落款,最后由弟子专门画印,这部分的作品才是珠山八友真正的经典之作!这一观点在景德镇的专家、学者的文章论述中强调代写一说,史实是不可否定的。故画面的优劣和历史痕迹才是鉴定真伪的唯一标准!

改革开放后,为了追求金钱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大师利欲熏心,作品由水平较高的弟子完成,大师书写题跋与落款后再交弟子画印,完成后再由大师手持作品相片粘贴在证书上,签上名字披着“合法”的外衣,给购买者一个伪证书,高价卖出,坑骗收藏者。如被上诉人兄弟合办的“景德镇珠山八友艺术馆”,馆内没有一件“珠山八友”作品陈列展出,出售的全部是电脑制作的仿品。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对外地手持产自景德镇的高端艺术品采取排斥态度,一律封杀不予认可。公开制假售假,是不争的事实,景德镇的乱象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14、判决书认定此案,与上诉人起诉景德镇在线新闻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广电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原景德镇广播电视报社),景德镇天宇伟业陶瓷有限公司及王怀亮四起败诉案,没有关联性。该结论是极端错误的!

因为被上诉人王怀亮放弃了鉴定申请,就是设置的一个阴谋,企图利用亲缘、地缘的关系翻案!显然一审法官与重审法官都中招了。无视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强行推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终字第号判决书。是极端错误的!

15、判决书认定《苏公玩月》、《东坡试砚》、《闻鸡起舞》、《伯牙爱琴》、《薛涛比桐》并非出自王大凡。上诉人只能用讽刺的口吻,评说被上述人王怀亮和审案法官的无知!

事实是:

(1)、《苏公玩月》瓷板画是年与其他“珠山八友”成员九人联袂合作的十件一套的瓷板画,是目前国内仅存的一套最早的典范作品。在一审开庭中也将此套完整的瓷板画逐一将正反两面,出示在庭审法官及参与旁听者面前,强调此套瓷板画是最权威的考证!

(2)、《东坡试砚》双耳观音瓶是王大凡早期小件作品,面部仅指甲盖大小,刻画细腻,表情丰富,是王大凡一生中最经典的作品,无人可企及,故上诉人在《珠山八友瓷画大系》书中增加了放大的特写整幅画面,目的是要人们真正体悟到匠人们不朽作品所做出的伟大贡献!在庭审中上诉人将此件“涉案”瓷瓶,呈现在审判长面前,请其观察矿物釉料历经近百年苍桑形成的闪亮结晶体,和历经近百年氧化过程所形成的一层蛤蜊光(又称包浆和氧化物)。强调此瓶是无可争议出自王大凡之手的精品!百年内无一人能达到如此高超的水准!

(3)、《伯牙爱琴》是上诉人著书中王大凡《四爱图》四件成套中的一件,是同年同月完成的代表作之一,怎么可能出现单一件错呢?这套《四爱图》也是被上诉人王怀亮在《出版发行协议书》想讹诈上诉人12件藏品中,王大凡二套八件中的一件。而且这四件一套的瓷板画,为起名称犯难时还是王怀亮告知上诉人叫“四爱图”,觉得符合传统典故被采纳。法官还支持王怀亮的谎言,简直可笑之极!

(4)、《薛涛比桐》是上诉人著书中王大凡《红颜诗话图》四件成套中的一件,系同年同月完成的代表作之一,怎么可能出现单一件错呢?也是被上诉人王怀亮在《出版发行协议书》想讹诈上诉人12件藏品中,王大凡二套八件中的一件。充分说明被上诉人的谎言不攻自破吗?这套瓷板的名称也是被上诉人告知后采纳的。

(5)、《闻鸡起舞》是标准的对瓶,王大凡年的作品,当年王大凡还没有使用落地彩,而是延用玻璃白打底进行瓷绘的方法,上诉人在著书拍照过程中,有意识的大部保留了几十年才能渗透出来的赭色发亮光的氧化铅(俗称蛤蜊光)这是鉴定粉彩作品生成年代最直观的方法,这点都不懂妄为景德镇人,让人耻笑。

判决书充分说明此案法官为被上诉人枉费心机,捞取救命稻草,深陷泥潭之中不能自拔的窘境吗?否定铁证有损法官公正廉明的形象!

16、一审将“本法不再保护”篡改为“故其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超过保护期。故对原告王怀亮赔偿经济损失的损失不予支持。……被告黄乃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应承担著作侵权的民事责任。”。重审法庭没有纠正这一错误。

年最新《著作权法》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不再保护。而一审法院将“本法不再保护”篡改为“故其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超过保护期。故对原告王怀亮赔偿经济损失的损失不予支持”。有意识的曲解著作权的根本法则。何况并非是上诉人仿冒制假,故与侵犯《著作权法》毫不相干!

一审判决书第十一页中段,讲了一句实话:“被告黄乃海将其所藏珠山八友瓷画进行结集出版,是出于弘扬中华优秀瓷画的夙愿,具有积极意义。”与恶意立案是相悖的!违法否定江苏省高院的裁定,选择在保护期内的条文,袒护说谎之小人,恶意立案判决,是可忍孰不可忍!

17、一审判决书第十一页中段,讲了一句实话:“被告黄乃海将其所藏珠山八友瓷画进行结集出版,是出于弘扬中华优秀瓷画的夙愿,具有积极意义。”重审法官却更加傲慢,连句公道话都没有。充分说明重审此案的法官没有公平审判。

18、为拯救一审法官深陷被上诉人王怀亮精心设计的阴谋,有损法官公平、公正的形象。上诉人于年6月5日以实名,分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葛晓燕院长、纪检组长胡国庆、监察室主任徐宏,分别以特快专递寄出了三份“控告信”及证据影视光盘。据说均下发至一审法院督查并答复,近三年了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一审法院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严重不作为的渎职行为!

19、上诉人收藏的“珠山八友”作品是传承有序的,作为一名资深的瓷器收藏家,从小就对瓷板画感兴趣,在业内很有声望。上诉人所收藏的“珠山八友”的瓷板画和器物作品,大部来自外祖父原国民党一级上将抗日将领朱绍良(曾在江西省理政三年)和曾担任过考试委员会委员、典试委员会委员、立法委员、著名经济学家祖父黄序鵷收藏的传承。大多都是民国时期江西省主席鲁涤平、熊式辉等官员,和祖父在考试院任职期间的挚友于佑任、蔡元培、马寅初等民国政府要员赠与的礼品。传承有序!这一史实得到中央电视台文物鉴定专家及著名学者的充分肯定。也得到原景德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褒奖。否则景德镇电视台也不会采访上诉人,更不会连续多日播放采访上诉人的报道。以此充分论证出答辩人撰写的“珠山八友瓷画大系”刊录的全部藏品是年清末至年民国时期的珠山八友具有代表性的精品。其中大部都是保存完好的成双成对的器物,也有成套的瓷板,更有年前珠山八友十位瓷画名家联袂合作的完整成套作品,完全具备法定标本的权威性!希二审法官力挽狂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认同这一历史事实!

20、上诉人作为全国著名的公益维权人士,收藏家,有很高的知名度。已是耋耄80岁的老人了,为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艺术,尽毕生心血将有序传承的珠山八友遗作整理著书出版,未获取一分利。将价值达数十亿元的藏品无偿捐献给国家,供国人及全世界人民都能欣赏到无与伦比的瓷画艺术。我的这一无私夙愿,理应得到江西省委、省政府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景德镇市委,市政府及人民,和全国文物界的支持帮助和褒奖!故二审法院应考虑到上诉人,保护国宝不被讹诈的高尚行为的积极意义,在法律范围内寻求支持空间,维护这种大爱行为。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答辩人在诉讼中吃亏的精神,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要通过此案例,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众认识到:无诚信者不受法律保护,无诚信者必须付出代价。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上诉请求:

法官应当是世上最痛恨恶意谎言的人,尤其是针对严肃司法问题的谎言;作为谎言的揭露者和消灭者,“谎言”应是法官的天敌!

上诉人坚持必须以王怀亮亲自写的全部书证、中央电视台一、二频道、景德镇电视台报道的三个影视视频、年景德镇国际艺术陶瓷拍卖会图录的物证为依据!企图推翻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全部物证,只能是痴心妄想,我将坚定捍卫法律的尊严,强烈的夙愿——以国家民族大义,我是江西萍乡人,苟利江西省,舍我一人!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改判。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著名公益维权人士

著名收藏家上诉人:黄乃海

邮编:

附件:

1、第五封致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二份,共十六页。作为此案自始至终,来龙去脉最真实最完整的答辩和控诉材料。

2、一审审判长吴海平与上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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